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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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确要求,在借贷交易磋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约定违约金的权利,然而,关于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必须严格遵守与实际损失相当这一准则。若违约金设定明显低于实际所受之损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将依照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对违约金金额予以相应的调整增额;反之,如违约金设定过高,亦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减额调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就违约金作出约定,然而,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需与实际损害程度相匹配。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达到合理水平;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进行适度降低。

根据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所约定的利率,其上限不得超越一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的四倍。这就意味着在计算违约罚息的日利率时,亦需遵循此利率限制,而具体的数值将依一年期LRP的变化而定。例如,若当前一年期LRP为3.85%,那么该四倍的上限便为15.4%。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当事人约定借款利率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私人借款合约中的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可并用,但当约定利率超过一年期官方LPR的四倍,法律会进行调整。合约允许细化违约规定,如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式需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