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融律师事务所
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房地产,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尤其在刑事精细化辩护、公司、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法业务,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取得了较优秀的业绩。服务理念:受人之托,终人之事,善始善终,坚持“服务专业化,专业团队化,团队品牌化”的发展理念。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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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1.公司高级管理层运用职权之便,侵犯了公司财产权益;2.公司部分股东未经许可,私自拥有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财产;3.某些股东非法侵占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4.将原本属于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私自截留;5.非法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占用该笔款项并逃逸;6.通过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攫取原本应当归于本公司的利益,将其成为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7.将依法持有的本单位财产进行非法处置或者使用,即将持有转变为完全拥有;8.将政府退还给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有;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未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占有本公司的产品;10.虚构并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以此来占有公司的资金等资源。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有编造虚假事实、传播不实消息、使用羞辱性言辞攻击等。比如在公共场所诽谤他人,或者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这些都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会降低受害者在社会上的评价,对其造成负面影响。

名誉权被侵害的常见表现有:1.在人多或网上说坏话、造谣,使别人的名声受损;2.在公开的地方散布假消息,对别人造成不好的影响;3.到处说对别人名誉不好的坏话,还传播不准确的信息,这些都是侵犯名誉权。

在法律上,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主要有: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他人公众形象;用恶意挑衅或贬损言辞攻击他人;捏造不实言论并广泛传播,给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此外,故意泄露他人私人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也属于侵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或故意散布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比如无端指责对方道德品质有问题;以及未经允许公开个人隐私,这些都会对受害者的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都是侵犯名誉权的典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