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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形式要件有哪些内容

蒋** 河北-邯郸 商业秘密咨询 2024.10.23 20:39:27 486人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形式要件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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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必须有以下三点:
首先,必须存在为大众所不知晓的商业机密,即具备隐秘性;
其次,信息所有者需制定有效的保密措施;
最后,侵权人不得以不当手段获取、使用或公开这些机密。如偷盗、贿赂、欺骗等方式获取或违背约定泄露商业秘密。

2024-10-24 01: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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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实就几个关键点:
第一,就是这个商业机密得是别人不知道的那种,换句就是得有那么点儿隐秘性;
然后,要是人家把这个机密给藏起来了,用了些靠谱儿的办法去保护它,那也算是符合条件的;
最后,就是那个侵权的人,他拿到、用了或者公开了这个商业秘密,这事做得不对头。他可能是用偷、贿赂、骗之类的手段得到的这个商业秘密,或者是违了约,把这个商业秘密爆出来或者自己用掉了等等。

2024-10-24 00:0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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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得明白,侵犯别人的商业机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算数?简单来说就是这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这些机密信息不能让别人知道,也就是说它们必须得有神秘感;接着是,这些机密的主人还得采取有效方法来保护这些信息,不让别人轻易得到;
最后一点就是,那些想侵犯别人商业机密的人,他们获取、使用或者泄露这些机密的方式肯定是不对的。他们可能会通过偷、骗、贿赂等手段来获取这些机密,或者是违背了之前的约定,把这些机密给公开出去或者拿来用等等。

2024-10-23 23:4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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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侵害商业机密认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涵盖以下诸多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尚未为大众所普遍知晓的商业信息资产,这就意味着此类信息具备高度的秘密性质。
其次,作为信息所有者,必须对上述商业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保密管理与维护。进一步讲,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这些拥有秘密性质的商业信息的行为应被视为不道德且背离社会准则的。就典型例证而言,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许表现为以盗窃、腐蚀公职人员、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在违背合约协议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0-23 22:33:37 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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