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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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要素如下:首先,其犯罪侵害的客体乃为公共安全;其次,从客观层面看,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呈现为在公路或城市街道等道路上酗酒驾车,或者以高速行驶的形式追逐竞逐,而情节严重者则被视为触犯此项罪名;再者,对于本罪的实施主体,法律规定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根据危险驾驶罪中所规定的标准,所谓的“醉驾”通常特指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或者超出了80毫克每百毫升这一基准线。在驾驭车辆过程当中,若驾驶者体内的酒精浓度恰好或者超过了此规定值,那么其便有可能因为构成醉酒驾驶行为而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累犯。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度下,累犯的构成要件规定其中先期犯罪与后续犯罪都必须为故意犯罪,同时后者还必须发生在前期犯罪所接受的刑事处罚结束或者得到大赦之后的一定期间之内。然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性质通常属于过失犯罪类型,这与累犯的主观罪过特点相违背。因此,即使包含前科经历的人员,如其再度触犯危险驾驶罪,也通常不被视为累犯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罪且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将依据惩罚更为严厉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此举充分彰显了刑法中重要的吸收原则。例如,如若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那么很有可能该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在此种情形下,将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原因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相对于前者更为严格和严重。

危险驾驶罪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次,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必须具有显著的危险性特征,例如醉酒驾车、超速行驶以及追逐竞驶等;最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明确知道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并且对于这种潜在的风险持有放任或者故意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