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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期限的担保人的责任

时间:2025.05.12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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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律师

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

张宇 律师,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主任.合伙人,担任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民政厅法律顾问。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类,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方向,张宇律师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善于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并能采取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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