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及其附着物如固定设施和设备可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不可作为抵押品。由于债权或第三方通常仅拥有对建筑实体的处置权,并非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相互关联,建筑物抵押需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如抵押人未按要求一并抵押,未列入的财产将默认被包含在已抵押范围内,这体现了权益的捆绑性和完整性。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土地所有权的财产可作为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业),海域使用权(船只及相关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到成品,兴建中的建筑物、舰艇,以及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固定资产(含附属土地)。这些财产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财务需求,作为贷款担保。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2.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3.办理抵押登记符合程序。4.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