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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人保又有物保要怎么承担责任

时间:2025.01.2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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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民律师

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李良民简历 李良民,男,1965年3月出生,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1996年12月加入中共党,1985年7月从广西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贺县公安局八步派出所工作,1987年8月转现役后在消防部队服役。历任公安民警、武警消防部队参谋、大队长、助理工程师,2006年从贺州市消防支队转业(自主择业),1995年12月获广西大学法律专业大专毕业证书(自学考试),2015年7月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在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今在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具有20多年的执法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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