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既有抵押又有担保的借款合同里,当事人若对实现债权顺序有明确约定,那么就严格依照约定来履行,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安排。
(2)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需先通过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有利于优先保障债权人从债务人自身财产中受偿。
(3)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有两种选择,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给予了债权人一定的灵活性。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不过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平衡了各方利益。
提醒:在签订既有抵押又有担保的借款合同时,各方应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避免后续纠纷。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借款合同中有抵押和担保时,当事人最好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利用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三)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担责。
(四)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要及时向债务人追偿。
(五)债权人若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责任,除非其承诺仍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既有抵押又有担保的借款合同,若当事人对实现债权顺序有约定,按约定履行。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若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要求保证人担责。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4.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其他担保人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除非其承诺仍担保。
结论:
既有抵押又有担保的借款合同,实现债权顺序依约定履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务人自供物保先就其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则债权人可选择实现债权方式,提供担保第三人担责后可追偿,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其他担保人部分免责(有承诺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借款合同存在抵押和担保的情况时,尊重当事人对实现债权顺序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区分物保提供主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具有优先性,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且合理分配责任。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给予债权人选择实现债权的权利,更灵活地保障其权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是为平衡各方利益。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责,避免不公平的责任承担。若在借款合同遇到抵押和担保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既有抵押又有担保的借款合同,债权实现顺序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则按约定履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了合同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分为两种。当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样可先利用债务人自身财产偿债。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赋予债权人选择权。
3.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以此平衡各方利益。
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债权实现顺序;债权人合理行使权利,避免随意放弃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担保人谨慎评估风险,必要时明确承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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