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负全责新交规
时间:2025.02.18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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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血液
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
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
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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