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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

时间:2025.01.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一个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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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民律师

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

李良民简历 李良民,男,1965年3月出生,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1996年12月加入中共党,1985年7月从广西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贺县公安局八步派出所工作,1987年8月转现役后在消防部队服役。历任公安民警、武警消防部队参谋、大队长、助理工程师,2006年从贺州市消防支队转业(自主择业),1995年12月获广西大学法律专业大专毕业证书(自学考试),2015年7月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在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今在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具有20多年的执法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债务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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