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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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财产转移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资产转让至子女名下可能被视为财产转移行为。然而,此类状况往往伴随着对于已转让资产具有隐瞒性、排他性的特点,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故意隐藏或者独自占有这些资产时,才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转移行为。

一般不算。只有一方在离婚时,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属于转移婚内财产。否则一方在婚内给自己父母卖方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自购保险不等同于财产转移。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保险,一般不被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转让。这是因为保险产品的购买,更多是为了规避风险、保障个人或家庭的安全,而非单纯的财产转移。因此,在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时,应充分考虑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和购买目的,避免简单地将其等同于财产转移行为。

在离婚前,将婚前财产转让给子女被视为财产转移。若此行为意在减少离婚时可分配的财产,法院可能认定为财产转移。法律规定,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少分或不分。但夫妻双方自愿将财产赠与子女,不属于财产转移,而是家庭财务安排。

在离婚前为父母购房不一定构成财产转移,但若此行为意在非法占有夫妻共有财产,则视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此行为也可请求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