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再保险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遵循《
民法典》一般规定,保护民事权利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如保险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处理。
3.诉讼时效会中止、中断。
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况,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再
保险合同。后小朱认为小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权利受到损害。小朱得知权利受损后,在两年多的时候因突发疾病住院,在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无法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病愈后小朱想
向法院起诉,小胡则称诉讼时效已过,双方就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在知道权利受损后两年多,正常情况下未过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小朱因突发疾病住院这一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所以小朱病愈后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小胡称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不成立。同时若存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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