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因一方违约致
合同解除,违约方要担责。
根据《
民法典》,违约方需
赔偿对方损失,含合同履行后的
可得利益,但不超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2.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有赔偿约定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通常无
赔偿责任。
3.因
不可抗力等不可
归责原因解除合同,双方一般无需担责。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以减损,否则要对扩大损失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许交付特定规格的货物。履行中,小朱因自身生产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构成违约,小许遂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小朱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预期利润。小许认为小朱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小朱则称
赔偿金额过高,超出其预见范围。另有小静和小丽协商一致解除
租赁合同,但未对赔偿事宜作出约定,小丽事后又要求小静给予一定赔偿。
案情分析:1、在小朱与小许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因小朱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朱作为违约方应赔偿小许因违约所受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赔偿不得超小朱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2、小静和小丽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且
未约定赔偿事宜,通常不存在赔偿责任,小丽事后要求小静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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