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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债务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1.夫妻间债务约定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婚内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法律约束力。
2.若第三人不知夫妻间债务约定,该约定无法约束第三人。
债权人不知夫妻债务分担约定,可要求双方共同偿债。
3.若第三人知晓约定,约定对其有约束力。
一方偿债后,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情很关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小朱承担。小胡在不知该约定的情况下借款给小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以有债务承担约定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中,小胡作为债权人不知晓小朱和小丽的债务约定,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该约定不能对抗小胡。
2、小胡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若小丽承担了清偿责任,基于夫妻间的债务约定,她可向小朱进行追偿。关键在于小胡是否知晓该约定,本案中小胡不知晓,因此该约定对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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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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