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著作权质押条件如下:
出质人应是著作权合法所有者。
著作权要有经济价值,能评估体现。
质押著作权权属要清晰,无争议。
用于质押的须是可转让
财产权,如复制、发
行权。
共有著作权质押,要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已发表作品质押,需
著作权人授权文件;
未发表的要创作证明。
主债权合法有效,质押合同
书面形式,需办理出质登记。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作家,他想以自己的著作权进行
质押贷款。小朱找到小许作为质权人,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小许在审核时发现,小朱的作品是与小胡共同创作的共有著作权,小胡并未出具书面同意质押的文件。并且该作品尚未发表,小朱也未能及时提供相关创作证明材料。小许因此对质押合同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需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本案中小朱未取得共同创作者小胡的书面同意,此质押行为不符合该条件。
2、以未发表作品出质,需提交相关创作证明材料。小朱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不满足著作权质押的要求。因此该质押合同可能因不满足法定条件而不具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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