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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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隐名股东(即匿名股东)并不具备此权利。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或出资的投资者,在公司文件中身份被记载为他人。若欲行使查账权,隐名股东需先确认其股东资格。尽管为实际出资者,但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故需在确认资格后依法行使查账权。

在公司占股超5%说明对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力,可以决定公司的运营状况,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是签署书面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关注显名股东的变化,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隐名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构成轻罪的,因为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对公司的财务进行非法占有,并且说达到较大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而隐名股东一般不直接在公司担任职务,而是由代理人担任职务。

隐名股东占股的方式是依据书面或者协议来委托显然股东来进行处理,隐名股东一般在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公司章程中是无法体现的,需要依据显名股东的相关情况的来行使股东权利。

对于隐名股东霸占公司公章的行为可以起诉,公司公章不是某一位股东的私人物品,即便是显名股东,也没有权利霸占公司的公章,如果隐名股东的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的话,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当事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