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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产权转让收益归谁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1.个人债权产权转让收益归属,一般按当事人约定,前提是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通常取得相关从权利及转让收益,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3.若转让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情形,转让自始无效,收益或回归原债权人。
4.转让时要合法合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知债务人,避免纠纷,清晰界定收益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将其对小胡的债权转让给小李,转让程序表面合法且双方约定转让收益归小李。小朱通知了小胡债权转让事宜。然而,小许认为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该转让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他的利益,主张转让收益应归小朱。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若转让程序合法合规,一般转让收益归受让人。在本案中,若小朱与小李的转让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转让收益应归小李。
2、但如果小许能证明小朱与小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定无效情形,那么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转让收益可能回归原债权人小朱。所以,关键在于判定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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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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