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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对租金是否有优先权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人对租金没有优先权。
因为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租金收益归属承租人。
2.若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并转移占有,后又被法院查封,自查封时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租金就有优先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以自己名下一处商铺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小朱将该商铺出租给小丽,每月收取租金。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借款,小许要求就商铺租金优先受偿,小朱认为租金是自己出租商铺所得,小许只能就商铺本身价值优先受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并无优先受偿权。但在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本案中,如果小许未通过法定程序(如申请法院扣押商铺),那么其对租金尚无优先权。
2、若小许通过合法程序使抵押物进入被扣押状态,从扣押时起,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小许则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需看小许是否完成了相关法定程序来判定其对租金有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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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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