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同意思: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认可的
债务,算
共同债务,比如一起在
借条上签字。
2.日常家用:
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像买菜、孩子教育支出借款。
3.共同经营:
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同样是共同债务,例如店铺经营借款。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许借款5万元,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名。小许要求小丽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自己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小许称小朱借款是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本案借条只有小朱一人签名,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
2、若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共同债务。但小丽称未用于家庭日常,小许也未提供
证据证明用于家庭日常。
3、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共同债务。小许称借款用于他们共同经营的店铺,若能证明这一点,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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