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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解除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1.合法解除:
按合同约定合法解除,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一般不用付违约金
2.擅自解约:
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约构成违约,需按合同约定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与损失差距大,可请求调整。
3.因违约解除:
房东违约致租客解约,租客不付违约金,还能要求房东担责;
租客违约提前解约则需付违约金。

案情回顾:

小朱租了小胡的房子,签订了租房合同。一段时间后,小朱想提前解除合同。小朱称因房子的水管多次出现问题,小胡却不履行维修义务,自己解除合同合理且不应付违约金。但小胡认为小朱是无正当理由擅自解约,要求小朱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不履行维修义务情况属实,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因房东违约行为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还可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
2、若小朱无证据证明小胡存在违约行为,其提前解约属于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需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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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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