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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债务应由谁承担的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88人
律师解析:
1.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注销后债务一般也由总公司清偿。
2.公司能设立分公司,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执照。
分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本质是总公司的债务。
3.分公司注销若有未清债务,债权人可找总公司。
因其财产属总公司,经营决策受总公司支配,总公司要用全部财产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公司分公司的债权人,该分公司因经营不善注销,此时仍有部分债务未清偿给小许。小许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债务,而总公司认为分公司有独立经营,不应由自己承担债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债务,且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经营决策也受总公司支配。所以分公司注销后存在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小许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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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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