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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40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行使条件如下:
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到期后债权人请求权才有效。
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即不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
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自身的,像基于扶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等不可代位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10万元,借款已到期。小胡本对小许享有12万元债权,但小胡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主张权利。小朱认为小胡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己到期债权实现,欲行使代位权向小许追讨。然而小胡称该债权是基于他们之间特殊的合作关系产生的报酬,专属于自身,小朱无权代位行使。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符合代位权行使的第一个条件。
2、小胡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许主张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债权,满足第二个条件。
3、小胡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可能影响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符合第三个条件。
4、需判断小胡对小许的债权是否专属于其自身。若该债权并非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等专属债权,小朱可行使代位权;反之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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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是否有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期限,一般是债务人债权有效的期限内行使。 2、民事主体享有债权的,并且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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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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