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山西 - 临汾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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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法务

地区:山西 - 临汾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1、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1-07-24 19:4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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