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携带
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危及
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形应
立案:
携带1支以上枪支,或1枚以上杀伤性弹药。
携带1套以上爆炸装置。
携带炸药等特定数量爆炸物。
携带的弹药等在场所或工具上爆炸燃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
2.非法携带的枪支要达到一定危险程度,行为对公共安全有现实威胁。
案情回顾:小胡携带1支枪支进入地铁站,在安检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小胡辩称自己只是携带枪支,并未造成实际危害,不构成
犯罪。而安检人员认为小胡的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应当受到
法律制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携带枪支1支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予
立案追诉。小胡携带1支枪支进入地铁站这一公共场所,符合该
立案条件。
2、
行为人非法携带的枪支应达到一定危险程度,且其行为具有现实的公共安全威胁。小胡携带枪支进入人员密集的地铁站,枪支本身就具有较大危险性,其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现实威胁。所以小胡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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