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贷人无法还钱时,
担保人担责分情况。
一般
保证下,
债权人得先
起诉或
仲裁主贷人,
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偿债,才能找担保人。
2.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主贷人还款,也能直接让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担保人担责后,能在担责范围内向主贷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主贷
人的权利。
所以,
担保前确认类型,担责后及时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小许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是一般保证,小许应先起诉小朱并强制执行其财产后才能要求自己担责;而小许则认为小胡是连带责任保证,自己可直接要求小胡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胡为一般保证,依据《
民法典》,小许需先对小朱提起
诉讼或仲裁,并就小朱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后,才能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若小胡为连带责任保证,小许既可以要求小朱还款,也能直接要求小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哪种保证类型,小胡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小许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许的利益。所以小胡在承担责任前,要确认自身担保类型,承担责任后及时向小朱追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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