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在执行中提申请,
判决生效到申请无明确时长限制。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异议,要在执行标的
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3.执行标的被当事人受让,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
被第三人受让,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且执行程序未终结时提。
4.及时提异议并按程序交
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的
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胡认为执行标的房屋是自己的,他认为法院不应执行该房屋。同时,当事人小李对执行行为也有异议,认为执行过程中某些程序不符合规定。小胡不清楚自己应在何时提出异议,小李也不确定自己的异议申请是否超期,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当事人小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执行异议申请,且未明确限制判决生效后到提出申请的具体时长,所以小李只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可。
2、对于案外人小胡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需判断执行标的的受让情况。若该房屋由当事人小朱受让,小胡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第三人受让,小胡需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提起。小胡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按法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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