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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有义务替妻子还债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69人
律师解析:
1.妻子个人债务,丈夫无需偿还。
如婚前所欠、以个人名义且超家庭日常所需所欠,债权人又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丈夫没义务还。
2.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有义务还。
如为家庭日常所需,或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所欠,要用共同财产清偿。
3.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婚后,小丽在婚前曾向小胡借款5万元,婚后小胡要求小朱偿还该笔债务。小朱认为这是小丽个人债务,自己无义务偿还,而小胡坚称小朱作为丈夫应替小丽还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小朱和小丽为家庭日常开销向小静借款3万元,后来小朱以该债务是小丽出面借的为由,拒绝和小丽共同偿还,小静也因此与小朱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丽婚前向小胡所借的5万元,属于小丽个人婚前债务,且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他们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小朱无义务偿还此债务。
2、小朱和小丽为家庭日常开销向小静所借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有义务和小丽共同偿还。对于该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若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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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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