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在
债务履行期内
转移财产,
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危及债权实现,可依
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要求其提供
担保;
若不提供,可
解除合同。
2.若财产转移已发生且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知道事由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五年。
撤销权成立,法院会撤销转移行为,财产
恢复原状。
3.债权人可在
起诉前或
诉讼中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继续转移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二人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履行期内,小朱发现小李有私自转移财产的迹象,小朱认为该行为可能危及自己债权的实现,要求小李提供担保,小李拒绝。之后,小朱又发现小李已完成部分财产转移,这对自己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小朱为此与小李产生争议,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由于小李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内,且小朱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可能危及债权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小朱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债务,并要求小李提供担保。因小李不提供担保,小朱可解除合同。
2、鉴于小李财产转移行为已发生且影响到小朱债权实现,小朱可行使撤销权。小朱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小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撤销权成立后,法院会判决撤销小李转移财产行为,使财产恢复原状。同时,小朱还能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小李继续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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