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没有
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
偷税漏税,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并加收
滞纳金。
偷税数额大且占比超10%,相关
责任人处三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比超30%,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
罚金。
3.分公司在追缴通知下达后补缴税款、滞纳金且受
行政处罚,可免
刑责,但五年内有
逃税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该分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分公司限期补缴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经调查,分公司偷税漏税
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五。小朱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不应处罚自己。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对于偷税漏税等
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仍要承担
刑事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能因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而免除其责任。
2、若分公司能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若小朱所在分公司符合此情况且无相关除外情形,则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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