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减刑条件可以
减刑: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有
重大立功,像阻止重大
犯罪、检举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
2.
假释条件有期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确有悔改、无再犯危险可
假释。
但
累犯和特定
暴力犯罪判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的
不得假释。
案情回顾: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间,他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还在一次监狱组织的活动中阻止了其他犯人的
斗殴事件。服刑八年后,小朱认为自己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向监狱提出申请。但监狱方面认为小朱虽然有阻止斗殴的表现,但不算重大立功,只能考虑减刑,且因其刑期未执行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假释条件。小朱对此表示不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小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且阻止斗殴,有立功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才能假释。小朱服刑仅八年,未达到原判刑期十五年的二分之一,不符合假释条件。其阻止斗殴行为未达到
重大立功表现程度,不适用应当减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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