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超三个月仍未还。
2.恶意透支数额指
刑事立案时未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等费用。
3.透支数额5-50万属“
数额较大”,50-500万属“
数额巨大”,超500万属“
数额特别巨大”。
当前标准不变,后续调整需关注新规。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
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然而小朱在三个月后仍未归还欠款。经查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小朱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为八万元,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等费用。发卡银行认为小朱构成恶意透支,而小朱则称自己并非故意不还,只是资金周转困难。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小朱的行为符合这一
构成要件。
2、小朱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八万元,处于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区间,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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