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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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单位受贿罪的共犯性质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就是说对单位行贿行为是不是清楚,是不是积极参与了犯罪活动,对犯罪后果是怎么想的。另外,还要看双方有没有共同的受贿行为,这包括策划、组织,甚至具体执行各个环节的行为。如果有个人在单位受贿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推动了受贿活动的进行,那他一般会被认为是共犯。

审理合同诈骗罪中的单位犯罪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首先,要明确犯罪行为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以及非法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犯罪者只是假借单位的名义,实际上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判断对于正确界定犯罪性质具有关键意义。

两者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