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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金额怎么做

王** 四川-德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2 04:12:18 409人阅读

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金额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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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共同犯罪金额认定原则,以各共犯人参与的共同诈骗保险金总额为依据,而非各自实际分得数额。
(二)区分主从犯认定犯罪金额,主犯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从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量刑时结合其地位和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共犯人参与部分环节,只要是基于共同故意的行为,就应对共同诈骗总额负责。
(四)结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数额、实际骗取的金额等证据综合确定犯罪金额,确保与整体事实相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6-01-02 09: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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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金额以各共犯人参与的共同诈骗保险金总额为依据,主犯和从犯都按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从犯量刑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金额认定要结合多方面证据。

法律解析:
在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行为,各共犯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所以都要对共同犯罪的结果负责。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从犯虽也按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但在量刑时会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使共犯人仅参与部分环节,只要是基于共同故意的行为,就需对共同诈骗的总额负责。同时,犯罪金额的认定并非单一判断,要结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数额、实际骗取的金额等证据,确保与共同犯罪的整体事实相符。如果大家在保险诈骗犯罪金额认定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07: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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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金额应以各共犯人参与的共同诈骗保险金总额为依据,而非各自实际分得数额。因为共同犯罪是整体行为,各共犯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都要对共同犯罪结果负责。
2.主犯按其所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从犯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但量刑时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便共犯人仅参与部分环节,只要是基于共同故意的行为,就要对共同诈骗总额负责。
3.犯罪金额认定要结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数额、实际骗取金额等证据综合确定,确保与共同犯罪整体事实相符。

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人员应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全面收集与保险合同、实际骗取金额等相关的证据,确保犯罪金额认定准确。
-量刑时严格依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6-01-02 05:5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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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金额时,看的是所有共犯人一起参与诈骗的保险金总数,不是每个人实际拿到手的钱数。因为共同犯罪是大家一起干的事儿,每个人都是故意参与犯罪的,所以都要对犯罪结果负责。
2.对于主犯,要按照他参与、组织或者指挥的所有犯罪金额来认定。从犯也是按参与的全部犯罪金额认定,但判刑的时候,会根据他在犯罪里起的作用,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直接免罚。
3.就算有的共犯人只参与了犯罪的一部分环节,只要是大家一起商量好故意干的,那也要对整个诈骗的金额负责。
4.确定犯罪金额的时候,得把保险合同里约定的保险金数额、实际骗到的钱等证据都结合起来,保证认定的金额和整个犯罪事实相符合。

2026-01-02 05:2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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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金额时,以各共犯人参与的共同诈骗保险金总额为依据,而非各自实际分得数额。因为共同犯罪是整体行为,各共犯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都要对结果负责。
(2)主犯按其所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从犯虽也按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但量刑会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即使共犯人仅参与部分环节,只要是在共同故意下的行为,就要对共同诈骗总额负责。同时,犯罪金额认定要结合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数额、实际骗取金额等证据综合确定,保证与整体犯罪事实相符。

提醒:保险诈骗共同犯罪金额认定复杂,不同案情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5:02: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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