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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自首吗

时间:2025.07.2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也可能构成自首
按法律,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就是自首,逃逸者若符合这俩条件,就能认定。
2.比如逃逸者主动向公安、单位等投案,如实交代肇事过程及自己行为,便算自首。
3.认定自首会影响量刑,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轻的可免罚。
但逃逸危害大,量刑会综合考虑,逃逸仍会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静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静车辆受损及小静受伤。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小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以及自己的行为等犯罪事实。小静认为小朱逃逸不应认定自首,而小朱希望能被认定自首从轻处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小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等犯罪事实,满足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2、认定自首对于量刑有影响,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小朱的逃逸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逃逸和自首情节,逃逸情节仍会作为从重处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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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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