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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致死判刑几年

时间:2026.02.0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机动车与电动车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处罚依情节而定,认定责任看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情节影响量刑
法律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若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就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般情况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是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罚会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并且,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酒驾、无证驾驶等情节,则可能会加重处罚
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法律应对措施。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机动车与小静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静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小朱认为小静骑行电动车存在违规行为,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小静家属则坚持认为小朱应承担全部责任。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情分析:

1、若交警部门认定小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小朱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形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小朱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若小朱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小朱有酒驾、无证驾驶等情节,可能会加重处罚。最终的定罪量刑将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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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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