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盗窃罪客观表现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
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即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式取财,数额有标准。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算
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盗窃为
入户盗窃。
携带
违禁器械或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属携带
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偷他人随身财物是
扒窃。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闲逛时,看到小丽背着一个精致的包包。小朱心生贪念,趁小丽挑选商品不注意,悄悄伸手从其包里偷走了一部手机。事后,小丽发现手机丢失并
报警,警方很快锁定小朱将其抓获。小朱称自己只是临时起意,没觉得这算严
重犯罪。另外,小胡在两年内曾先后三次在小区内盗窃他人自行车。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趁小丽不注意秘密窃取其随身携带的手机,符合扒窃的
构成要件,扒窃公私财物属于盗窃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因此构成盗窃罪。
2、小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自行车,属于多次盗窃,同样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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