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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规定的客观行为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盗窃罪客观表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即自认为不被发觉的方式取财,数额有标准。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算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盗窃为入户盗窃
携带违禁器械或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属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偷他人随身财物是扒窃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闲逛时,看到小丽背着一个精致的包包。小朱心生贪念,趁小丽挑选商品不注意,悄悄伸手从其包里偷走了一部手机。事后,小丽发现手机丢失并报警,警方很快锁定小朱将其抓获。小朱称自己只是临时起意,没觉得这算严重犯罪。另外,小胡在两年内曾先后三次在小区内盗窃他人自行车。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趁小丽不注意秘密窃取其随身携带的手机,符合扒窃的构成要件,扒窃公私财物属于盗窃罪客观行为表现之一,因此构成盗窃罪。
2、小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自行车,属于多次盗窃,同样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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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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