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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担保人属于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5.07.2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64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前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分情况。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另一方没签字或事后未追认,且担保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般不是共同债务,由担保人个人承担。
2.若担保是为夫妻共同利益、基于双方共同意思,或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为共同经营企业资金周转做担保。
3.法院判断时,会结合担保目的、利益归属等因素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为朋友小胡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后来小胡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小丽认为该担保未经自己同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而债权人则主张此担保行为对夫妻双方都有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另一方未共同签字或事后未追认,且该担保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担保人个人承担。本案中小丽未对担保签字或事后追认,需进一步确认担保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2、若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结合担保目的、利益归属等因素综合考量该担保债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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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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