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生效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确定日即
判决生效日。
2.
一审宣判后,若无人上诉、
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缓刑从期满日起算;
若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缓刑从二审判决宣告日起算。
3.判决确定前先行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缓刑考验期,羁押剥夺自由,缓刑不予关押,二者性质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起初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在上诉、抗诉期快满时,小朱又决定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小朱认为自己在判决确定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应折抵缓刑考验期,而
司法机关认为不应折抵,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生效日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本案中被告人小朱提出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其缓刑生效日期应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
2、在判决确定前,犯罪分子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而缓刑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小朱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