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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起点为判决确定之日,该日期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上诉和抗诉期限届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自该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改判为缓刑的,缓刑考验期自第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决作出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羁押期间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人在社会上接受改造,二者性质不同,因此不适用折抵规则。
2025-12-22 0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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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依据为判决确定之日,该日期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2)一审宣判后,若相关人员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若相关人员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改判为缓刑的,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3)判决作出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折抵缓刑考验期。这是因为羁押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缓刑考验期内相关人员在社会上接受改造,二者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
提醒:
涉及缓刑案件时,需明确判决生效的具体时间点以确定考验期起算,同时注意先行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若对考验期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确认。
2025-12-22 07:5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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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二)一审宣判后,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此期满之日起算。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
(三)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羁押期间人身自由受限制,缓刑考验期是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两者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5-12-22 07:3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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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的起算点为判决生效之日,即判决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一审宣判后若无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考验期从期满日起算;若有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的,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日开始计算。
判决前被关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关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缓刑考验期是社会改造,两者性质不同。
2025-12-22 07:0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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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起算时间根据判决生效情况有所不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折抵缓刑考验期。
法律解析: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点为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具体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满之日起算;二是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的,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算。另外需要注意,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间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人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二者性质不同。如果对缓刑考验期的计算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5-12-22 06:01: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