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监外执行特定情况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罪犯:患严重疾病、孕妇哺乳、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及公众。无期徒刑者如符合哺乳期条件也可申请。有社会危害性或自我伤害风险者不得保释就医。病情严重需康复治疗需省级医院出具证明,由法院决定。监狱或看守所申请暂缓执行,狱外候审期间如涉犯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检察院依据刑诉法处理。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人,若满足缓刑条件,有机会减刑。但减刑时,必须遵守最低服刑期限。例如,缓期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不得低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不得低于二十年。

如果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再次怀孕,一般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他们可能因疾病、怀孕或哺乳等原因无法在监狱正常服刑。这种情况下,罪犯可以暂时在其原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刑罚,并由基层组织或单位协助监督。

违法者在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康复后仍须接受监管,具体需视情况决策。法规规定,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时,可暂行监外执行。但保外就医原因消失且刑期未满,应重新收监;刑期已满则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