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时,向项目监理机构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附质量证明文件和自检结果。
2.
见证人员在材料或试件取样时到现场见证,施工单位在其旁站下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如实登记台账。
3.取样后给试样贴标识、封志,注明工程、部位、日期、名称、数量等,见证和取样人员签字。
4.见证人员陪施工人员送样至有资质检测单位。
5.检测报告注明见证单位和人员,不合格及时反馈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时,向小胡负责的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质量证明文件、自检结果等。见证人员小胡在材料取样时到达现场见证,施工单位在小胡旁站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等在现场取样并登记台账。取样后贴上标识、封志,小胡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小李签字。小胡陪同小李将试样送检测单位检测,检测报告却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时需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本案中小朱所在施工单位履行了该义务。
2、见证人员应在取样时现场见证,小胡做到了这一点,施工单位也按规定在见证下取样、登记台账。
3、取样后需贴上标识、封志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此步骤双方也完成。
4、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本案中检测单位未做到,应及时改正并反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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