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借款合同的
担保期限可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要是主债务履行期也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按法定方式
主张权利,保
证人不用担责。
如一般
保证中未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中未要求保证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借款一段时间后,小李要求小朱在1个月内还款。1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小李既未对小朱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也未请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半年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已过担保期限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借款合同
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小李请求债务人小朱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李在宽限期届满后的半年保证期间内,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所以保证人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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