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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5.07.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订立合同过程中,这些情形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磋商:
无订立意愿却假意谈判,损害对方利益。
2.隐瞒欺诈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仍售卖。
3.泄密违约: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致对方受损。
4.违背诚信:
违反初步协议或允诺等。
受损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欲购买房屋,找到卖家小丽洽谈。小丽明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与小朱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磋商。小朱基于对小丽的信任,投入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然而,在即将签订合同之际,小朱发现了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小朱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案情分析:

1、小丽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符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她为了促成交易,隐瞒房屋重大质量问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小朱在合同订立阶段,因小丽的过错行为遭受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合同订立阶段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救济,小朱作为受损方,有权要求小丽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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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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