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东代表诉讼时效遵循一般
诉讼时效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
起诉,当股东知道公司权利被侵害且明确
侵权人,
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若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后来才知晓,从实际知晓时起算。
4.不过,自权利受损之日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该公司的利益被小胡侵害。起初小朱并不知情公司权利受损情况,一段时间后小朱得知小胡的
侵权行为。小朱想代表公司起诉小胡,但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产生争议,不知是从公司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还是从自己实际知晓时起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小朱作为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当他得知公司权利被小胡侵害且知晓小胡为侵权人时,才满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条件,所以诉讼时效应从他实际知晓之时起算。
2、虽然公司利益在之前已受损,但小朱当时不知情,不能从公司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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