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类型:
包括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泄露或不当使用保密信息,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赔偿范围:
分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含缔约、履约准备费用及利息;
间接损失是丧失与第三方签约机会的损失。
3.赔偿原则:
以信赖利益为限,让受损方回到合同未订立状态。
赔偿需与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数额要合理可预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商谈合作开店事宜,小李假意与小朱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商谈过程中,小朱为了合作支出了场地考察费、咨询费等缔约费用,还准备了一定资金用于后续开店的设备采购等履约准备工作。后来小朱发现小李根本没有合作的诚意,导致合作失败,小朱也因此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小朱要求小李
赔偿损失,小李却拒绝。
案情分析:1、小李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2、小朱支出的场地考察费、咨询费等缔约费用以及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和这些费用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小李应当赔偿。同时,小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小李也应赔偿。但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且要与小李的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数额需合理、可预见,以此使小朱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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