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变更情形:
取保候审变
监视居住,可能因侦查、
审查起诉需要或出现法定情况。
如嫌疑人违反规定但情节轻、无需
逮捕,或原决定有误,又或是嫌疑人因健康等无法继续适用取保候审。
2.变更程序:
办案机关依情况制作报告书,说明理由、地点等,报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检察长或院长批准。
之后向嫌疑人宣读决定书,令其签字盖章,并通知执行机关。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在
取保候审期间,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此外,
司法机关经审查发现对小朱的
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于是,司法机关决定将小朱的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案情分析:1、司法机关将小朱的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符合法律规定。小朱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较轻,不需逮捕,且司法机关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符合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
2、在变更程序上,办案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采取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等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之后向小朱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签名或盖章,并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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