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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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传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并且监视居住是有时间的限制的。若是监视机构提出的延期监视请求并没有获得批准,此时就必须要停止监视行为,此后被监视的主体,就会恢复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的主体,哎被监视期间没有人身自由。

监视居住期间的传讯时间的规定是传讯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2个小时,就算是特别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连续传唤的时间也不应该超过24个小时。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也要确保随传随到的,不过,公安机关在传讯当事人的时候,依然需要制作传唤证。

监视居住传讯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案件相关的事情,传讯到指定的场所以后,公安机关不管是询问什么事情自己都要如实的回答。而且在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如果受到传讯的相关人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有可能从监视居住直接变更强制手段为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