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不履行到期
债务的诉讼时效通常也是三年。
2.特殊情况: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
期限届满起算。
3.诉讼时效可因请求履行、同意履行、
起诉或
仲裁等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何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到期后小何未还,小朱知晓权利受损。但在两年半时,小朱未采取任何措施。后来小朱得知此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担心错过。而小何则认为小朱未及时
催款,自己不用还了。另外,若当初借款是分三期还,最后一期刚到期小朱就发现小何可能不还,此时诉讼时效又该如何计算双方也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小朱向小何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他知道权利受损(借款到期小何未还)时起算。目前虽已过两年半,但还在三年时效内,小朱仍可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2、若借款是分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若在时效期间内,小朱向小何提出履行请求、小何同意履行义务、小朱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若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二十年,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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