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因
不可抗力绝产,一般不用继续供货。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按《
民法典》,因它不能
履行合同,依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若自然灾害等致绝产无法供货,可主张免责。
但要及时通知对方减损,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
3.若没履行通知和证明义务致对方损失扩大,可能要对扩大部分
赔偿。
所以要履行相应义务。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何签订供货合同,小许需定期向小何供应农产品。然而,在供货期间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小许的农产品绝产,无法继续供货。小何要求小许按合同继续供货,小许则认为因不可抗力不应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若小许因自然灾害导致绝产无法供货,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2、小许虽可因不可抗力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小何,以减轻可能给小何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小许未履行通知和证明义务,致使小何损失扩大,可能要对扩大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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