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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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由公诉机关、司法机关自发变更,发现不当强制措施应及时撤销或变更,并通知相关检察院。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可申请变更,相关机关应在三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逮捕后,检察院应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相关机关应在十日内通知检察院处理结果。

释放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个条款。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可在刑事拘留期间被释放(第一百六十六条);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时,适用第十六条;拘留期满需变更强制措施,参照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机关未批捕导致释放,遵循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侦查中撤销案件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参考第一百六十三条。

释放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个条款。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可在刑事拘留期间被释放(第一百六十六条);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时,适用第十六条;拘留期满需变更强制措施,参照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机关未批捕导致释放,遵循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侦查中撤销案件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参考第一百六十三条。

关于修改强制性措施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均有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法院应在24小时内讯问,如不应逮捕,应及时变更或释放。

释放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个条款。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可在刑事拘留期间被释放(第一百六十六条);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时,适用第十六条;拘留期满需变更强制措施,参照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机关未批捕导致释放,遵循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侦查中撤销案件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参考第一百六十三条。